哈纳斯生态旅游调查报告>哈纳斯搞的不是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欣赏和研究自然、野生动植物以及任何文化特点为目的的所进行的有助于自然保护的自然旅游。其最大的特点是在保护环境和对维护当地正常生活承担义务的同时,仍能把商业性的旅游业与旅游地生态旅游结合起来,以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
生态旅游与传统旅游有所不同。首先,尽管生态旅游者与传统旅游者有时利用相同的自然区域,然而其态度、兴趣明显不同。传统的旅游与观光地区的生态学及特点无关,其目的在于消遣和娱乐。而生态旅游则是为自然区域本身所吸引,研究和欣赏其自然特征,并对野生生物和自然资源进行非消耗性的利用。侧重于文化特征的旅游可与生态旅游密切相关,二者经常互为补充。
其次,生态旅游是一种计划性活动,依赖于严格的管理以防止严重的环境危害,所以事先要进行影响和效益评价,避免了传统旅游常因计划不周而带来的环境负效应。经过精心设计的说明性计划还能使保护区成为一个支持地方传播知识、技能和生活方式,以保存当地居民的传统价值并向外界传播其文化的中心,促进文化繁荣。再者,生态旅游所需条件不同于传统旅游,其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很低,仅相当于传统旅游1/4左右。
总体来说,生态旅游最重要的是保持当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社会文化的完整,并教育旅客如何欣赏及尊重自然,以商业经济收益为次要之考虑。但若一保护区内有一完整的管理架构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再加上生态旅游投资再基础建设的费用较少,其经济收益仍是可比美于传统旅游,收保护、教育及发展经济之效。
归纳哈纳斯开发生态旅游的状况,首先应确定的是哈纳斯开展的不是生态旅游,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明:
- 哈纳斯在科学考察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已经严重破坏了科学考察区的生态环境,生态旅游以保护为宗旨的特征在哈纳斯被等同于“环卫”工作,而其生态物种在开发中所受到的影响根本没有受到重视。哈纳斯的大规模娱乐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其客源(多为疆内游客)和游客停留时间,表明它的旅游业的性质是一种休闲度假旅游。它的旅游项目的规划和景点的开发也没有显示出生态旅游注重生态教育的特征,而其管理人员对进行生态教育也毫无意识。
- 哈纳斯旅游开发和管理机制运行混乱。现在哈纳斯进行的旅游开发全部由布尔津县政府在排挤开保护区管理站的情况下,越权独立运作,使保护区管理站不能行使正常的管理监督的权力。当地政府和管理站权责划分无法可依,不能建立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协调关系,对于生态旅游这种计划性很强的旅游开发他们是没有能力进行的。
- 从人文景观上讲,县政府将图瓦人从原居住地搬迁至蒙古新村,影响了原住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之后在原旧村基础上推行瑞士木屋风格的设施建设,使新旧建筑混杂在一起,大大破坏了原有的人文景观。作为生态旅游不仅要保持生态环境,也要保持当地的本土文化。
哈纳斯的生态旅游开发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其原因:
- 经济收益是哈纳斯开发生态旅游的首要驱动力。生态旅游设想的提出是带有一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效长期的经济来源的目的,但现在哈纳斯吸引的是整个布尔津地区的经济注目。在整个布尔津这个贫困地区的巨大经济压力下,哈纳斯的开发很难进行有效的收缩控制。布尔津县政府敢于违法越权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也是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而做出的行为。保护区是否应承担这样的经济压力,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它能否不承担,以及它是否能够承担,这都应是我们深思的问题。
- 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太不健全。当社会上还刚刚接触生态旅游这一观念,还在对其涵义进行讨论的时候,生态旅游就作为一项行政命令被贯彻下去。生态旅游的牌子一定要打,因为这是国家政策,但执行者根本不了解什么是生态旅游,怎样去进行管理,怎样去进行开发?对于客源市场的广大消费者,他们对生态旅游也还没有概念,又怎样去形成生态旅游的消费市场呢?也就是说生态旅游的参与者的各方面都没有对生态旅游的正确认识,也就不可能开发出真正的生态旅游。
- 法制不健全。对于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现只有《条例》和《办法》,而其对开发旅游方面的规定含混模糊,才使哈纳斯发生权责之争。只有健全法制,才能是我们有法可依,才能使各部门协调工作,建立起良性的经济运行体制。
从哈纳斯的现状来看,科学考察区的生态环境已遭破坏,且被大量服务设施充斥,已经没有空间可以进行真正生态旅游的开发了。怎样改善哈纳斯的状况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其一是拆除全部在区内的旅游设施,完全实现“区内旅游,区外住”,使科学考察区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恢复,有条件开展真正的生态旅游。这必然会带来大范围的经济损失,对当地的经济是很难承受的。其二是承认现有发展规模,从此严格控制,使其向尽可能好的方向发展。首先就是要结束纠纷,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系。这是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但从保护区和生态旅游的原则上就要进行很多妥协。原则应不应该坚持,工作是不是总在妥协中完成,为了我们的未来,我们应该很好的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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