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进入成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没有影响;但对上网电价影响较大。表1-2给出了增值税由正常的17%降为6%时,风力发电上网的电价水平,同正常条件相比价格约减少了10%。
增值税为中央税种,它的减免必将影响中央财政的收入。据计算,风力每发1kWh,中央财政减少收入0.072元,但由于风力发电总量微小,因而对总体财政收入影响不大。表中数值系按省财政和网电财政实际收入水平而计算的,最高也只有0.6‰。
随着增值税征收比例的降低,电网需要分担的起价费用相应减少了。与方案①相比分别下降了19%和21%,每kWh分担的费用分别只有0.00158元和0.00015元。
现阶段风力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较高,实施还本付息电价后增值税占的比例也较高,使得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电价难以被电网接受。实际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很少,增值税不能或很难抵扣,因而,风力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17%征收增值税是不合理的,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常规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为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风力等新型发电技术的竞争能力,建议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跟小水电一样的增值税率,即增值税率为6%。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已发展到了有待于大力推进产业化的关键阶段,十五期间能否形成有实力的产业,取决与政府的目标与政策环境。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应制定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具体发展目标(能够量化的目标),该目标应有实施的保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并在此目标之下,合理地、适度地采用激励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与配额比例相当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使各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能够竞价上网,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利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降低成本,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尽快实现本地化制造,同时,也解决了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问题。
在我国“十五”期间应开始引进、讨论并积极准备实施这项新的激励政策,这将会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产生巨大的推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本地化制造。
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新能源发展。鼓励资本市场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积极建立和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商业化进程。积极开拓鼓励国内企业、吸引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参与我国新能源产业建设。
应开始探讨把民营资本引进本领域的可行性与具体实施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支持民营资本投入到可再生能源建设领域,特别是要加快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电力投资的多样化。建立一系列试点,通过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经验。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均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将越来越难以获得国外优惠贷款。应抓紧时机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 “十五”为契机, 在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同时,未雨绸缪,考虑如何以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资的问题。
新能源兼备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两者的特征,通过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参与到新能源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资产经营模式改造中去是非常有意义的。建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吸引企业集团和社会公众的大量投资,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还可以端正对新能源投资的态度,规范操作行为,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
目前,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如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制定并实施了对微型风力发电机和户用光伏系统提供200-300元/台的补贴政策;还有的地方政府,为推广应用微、小水电技术、太阳能技术、生物质能技术和地热技术提供了大量的补贴。
实施补贴政策的直接结果是,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使30000多农牧户使用上光伏系统,全国70%以上的农户普及了省柴节煤灶,农村户用沼气池超过600万户,微型风力发电机的推广应用达到14万台,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
由于我国的各个地区在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方面差距较大,各级政府的直接补贴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建议在“十五”期间,在解决西部地区的无电农牧户问题是继续实施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