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中国环保的出路
《中国环境报》1999年2月18日
我国环境保护的成绩举世公认,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现实使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继续沿用现成的办法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的环境保护迫切需要走创新之路。
一、法津创新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其执行中的最大问题就是软。因此,法律创新的首要任务就是化软为硬。在操作上,一是变碎为整。起草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把现有6部环保法律中的条款有机融合,将行政法规、规章中一些成熟的条款上升为法律,用章节的形式明确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规定,解决环境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实施细则层次多、操作难的问题。二是配套完善。搞好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配套衔接,实行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统一;搞好环境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改带有部门利益痕迹的条款,解决“法律打架”的问题;重视与国际法的接轨,把承诺的国际法义务写进法律,使国内法条款与国际法准则相呼应。三是填补空白。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还有一些空白,如化学品污染的防治,土地污染的防治和大流域污染的防治(特别是长江、黄河流域的污染防治要与生态保护融为一体、可以通过制定《长江法》、《黄河法》来解决)。依法保护环境,仅靠法津创新是不够的,还要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提高公民的环境法制意识,真正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体制创新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未能走上规范、成熟的轨道。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保总局,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是,机构升格并不等于体制就顺。环保体制创新,在基本思路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实行垂直管理,理顺条块关系——参照海关系统的运行模式,制订全国环保系统的组织条例。事实证明,切块到县的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操作,尤其是就一个城市来说,由于区环保局不属市环保局领导,一个有机的整体被人为地分层切块,无法管理。②按级落实责任,环境建设与环境执法分开——把环境建设任务交给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则专心履行执法职能,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③集中监管权力,控减执法主体——目前的环保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过多,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架空。环保的执法主体就是环保部门。
基于以上思路,可以有两种操作办法:①上稳下调。中央和省两级环保机构维持现状,以省切块,市、县环保部门调整隶属关系,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中划出,由省环保部门垂直领导。②上动下调。将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务院直属机构转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建立环境部。突破省级行政区划郸民,建立区域环保局或流域环保局,由国家环境部领导,区域(流域)范围内的市、县环保局调整隶属关系。如可建立太湖流域环保局,将苏、浙、沪部分市、县环保局调整为其下属。近几年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实践也告诉我们,建立跨区域的环保机构,可以减少协调的工作量,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的干预,提高效率,树立权威。
三、制度创新
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体系化。实行制度创新,一方面,要把这些制度写进法律,确立其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必须把这些制度综合起来,形成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创新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新增两项制度、完善三项制度:①新增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遏制污染加重趋势。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措施,落实到建设项目、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等工作中。②新增投入制度,使投入制度法津化。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欠帐很多。现阶段既要偿还欠帐,又要控制新增污染,没有必要的资金投入是不可能实现的。③拓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要加强对区域建设项目的评价、重要开发建设计划的综合评价,重视对产业政策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④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暂行”了16年,收费原则、标准、方法与市场经济很不适应。可考虑开征环境税,建立国家保护环境集资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对多因子污染物重叠征税,对重污染企业实行重税,对清洁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⑤调整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决定。这种政府包揽一切决定权的管理办法,使管理权过于集中,政府往往担心影响经济发展,迟作或不作决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或因时间过长而加剧污染。因此,有必要将限期治理决定权限调整给环保部门。
四、政策创新
政策是我国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年来,环境形势的迅速变化.使得许多政策相对滞后,再加之缺乏统筹规划,一些政策带有明显的部门痕迹,与环保国策要求不相适应,甚至抵触。创新政策,不能只着眼环境政策,而应当从全局考虑,创新整个政策体系,重点围绕五个方面:一是产业政策。加快发展经济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二是外经外贸政策。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制约因素。我们需要资金、技术、设备,但不能进口夕阳工业设备,更不能进口洋垃圾。出口方面,要有限度地出口资源及初级产品,更要有效地制止“自杀”行为。兴办独资、合资企业,要防止重污染转移。三是能源政策。大力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水电,适当发展核电,加强和鼓励太阳能、风能、地热、海洋能的研究、开发、利用,并采取得力措施节约能源、节制消费。四是资源政策。要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节约用地的产业发展。同时要积极保护好森林、矿产、海洋资源,有节制地改造大自然。五是干部政策。在一些地方,环保国策之所以落实得不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环保与干部的考核、任用、提拔关系不大,甚至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发展的干部予以重用。因此,制订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干部政策,制订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办法,防止和纠正干部的短期行为。
五、技术创新
环境科技的创新应迅速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首先,要确立创新战略。这个战略,既包括国家战略、行业战略、区域战略,又包括长期战略和近期战略,还包括高新技术战略和实用技术创新战略。从解决现实环境问题出发,急需研究开发和完善一大批实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其次,要构建创新体系。我国的环境科研体系十分脆弱,明显地表现为单薄、分散、脱节。要调动政府、高校,企业三方面的积极性,产学研结合,方向定位,实行大协作、大分工、大攻关。第三,要引入市场机制。科技改革不应以面向科技人员的微观改革为主,而应以面向市场经济体系的科技格局的建立为主,重新配置科技资源,调整结构,促进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促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加大风险投资的力度,加快产业化、工程化的进程。第四,要改善外部环境。一是政府在职能上要重视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的提供,重视基础知识和产业共性技术的提供。二是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激发企业自发的技术创新动力,造成创新需求的拉动,解决大企业有能力缺动力、小企业有动力无能力的问题。三是加强中介机构和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打破事业单位的性质束缚,按市场法则运行,实现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把更多的科技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