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1999年9月1日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

据北京晚报1999年9月1日消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从9月1日起,本市将向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纳入城市管理的本市居民户及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征收标准为纳入城市管理的本市居民户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街道办事处核准予以免征。向居民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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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月起,《北京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了。就此项收费政策的有关内容,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张德山接受了北京晚报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处理费?

答:目前,北京全年产生垃圾490万吨,其中8个城近郊区年产垃圾428万吨。现在全年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68.5%,平均每吨垃圾处理费需要103.49元,要达到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还有2亿多元的资金缺口,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北京决定开征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和通知》和市政府“应尽快开征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决定,开征此费,力争使本市到明年全部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征收垃圾处理费目前属于政府行政收费,今后将逐步转化成经营性收费,把垃圾处理纳入市场,让经营者可以有利可图。

问: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北京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中规定: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缴纳3元,在京居住1个月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另外,对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免予缴纳垃圾处理费。

问:垃圾处理费如何征收?

答: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各居、家委会按月收取,执行收费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所收的上月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存储。各区、县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垃圾处理收费的执行,执行管理部门应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将进行监督,对乱收费依法查处。

问:征收上的垃圾处理费将作何用?

答:据测算,本市全年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约1.3亿元,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基本上可保证本市进行垃圾处理运行费用的资金,对明年本市实现全部垃圾无害化处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