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职能介绍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 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 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 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 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 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 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 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 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 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 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 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 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 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 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 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现任俞正声,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 (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共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 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 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 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 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 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 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 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 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 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 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 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 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 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 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 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 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 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 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 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
    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 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 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 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 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 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 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 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 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 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 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 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 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 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 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 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 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 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 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 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 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 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 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 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 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 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 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 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 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 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建设部应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