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n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
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埸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2.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地面水环境质
量标准)执行。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
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
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
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79 《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
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
国家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
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水质监测

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05批准,1988-06-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