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支持案件/支持案件[支持的诉讼案件]
在环境纠纷中作为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应由谁提供?

严律师:
我们单位驻地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有一个钼加工厂,其排放的氨气多年来一直污染着我单位区域大气环境。我单位及周围十多个单位的职工、家属和两个村子的村民近5万人对此污染反映十分强烈。经我单位多次书面报告要求市环保部门处理此问题,该加工厂才投资治理。由于其采用非密闭工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氨气难以全部吸收,加之人体对氨气气味十分敏感,只要钼加工厂一排放氨气,职工即向我单位环保部门投诉,单位环保部门只好向市环保部门反映,要求其处理。但市环保部门要求我单位拿出证明污染的监测数据。请问:在环境污染纠纷中,作为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由谁(或哪一个部门)提供?如果受害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进行监测的手段和能力怎么办?如果受害的单位有监测手段和能力,其监测数据在法律上有无证据价值?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氨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在我单位区域氨气仍超过国家居住区空气质量标准,排污单位是否还要承担排除污染危害的责任?
陕西省0六七基地环保处 陈文辉

1999年11月17日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版权所有